向兴宁市兴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张三强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今年6周岁零10个多月。20xx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保健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

申请人的父母是中国公民,父亲的户口所在地在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认人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申请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经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关机主管。”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申请人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条三条规定,向公安部门户籍主管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办理入户手续。兴宁市城区,兴田派出所是申请人所属地户籍主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申请人申报入户登记工作。申请人履行入户登记,办理入户手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违法剥夺。公安部门户籍主管机关,是履行户籍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履行户籍登记工作是法律授予户籍主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申请人是超生儿,20xx年1月10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于20xx年9月1实施,申请人早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前八多月出生,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计划生育法》不适用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法》对本法实施前发生的事件,行为,关系没有溯及力,所以《计划生育法》对申请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计划生育法》只对本法在实施之后发生的事件,行为,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由此,但是申请人的父母还是遵照兴宁市计生委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于20xx年10月11日按照兴宁市计生委主管部门指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交了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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